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
为规范和促进学院建设发展与管理,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要求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一、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
(一)关于学习、贯彻、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和上级组织有关精神、工作部署的情况;
(二)关于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;
(三)关于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主要会议精神及学院工作计划与推进情况;
(四)关于学院学科专业发展、人才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科研与产学研、运行管理保障等改革方案、重大举措及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等。
1.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;
2.研究生招生调剂录取政策与工作方案;
3.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;
4.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;
5.人才引进、聘评与人事管理情况;
6.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;
7.产学研与对外交流重点工作等;
8.其他涉及影响教学质量的工作安排等。
(六)关于各系室办教职工和党支部党员思想动态、教师职务聘任、评优评先及年度目标考核工作;
(七)关于重要的外事和统战活动的情况;
(八)关于安全稳定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,以及科级以上干部违法乱纪和处理的情况;
(九)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教职工出差、出国(境)的请假事宜;
(十)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。
二、请示报告的主要方式和处理办法
(一)各系室办的请示报告,须经负责人签字,上报学院党政办,并由党政办分送有关院领导。
(二)分管院领导收到请示报告后,须立即处理,并及时与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汇报。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,须准备好相关预案和材料,交由党政办运转;
(三)在特殊情况下,或发生突发事件时,由系室办负责人经党政办或委托合适人员,当面或电话向学院领导请示报告,一边处理,一边报告,事后应补办行文,交党政办备案。
三、责任追究
(一)对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,个人或少数人拒不报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,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系室办主要负责人的责任;
(二)责任追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方式有责令检查,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免职、责令辞职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。
四、实施附则
(一)本制度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、各党支部和系办室;
(二)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,每年检查一次,并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。对执行不好的个人,除批评外,学院按规定扣减绩效;
(三)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